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为了加强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标准对原料、含杂率、卫生要求及标识采用了条制。自2001年9月1日实施以来,为从源头上加大打击“黑心棉”、“垃圾棉”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技术和法律依据,对整顿和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絮用纤维制品种类非常之多,标准只对絮用纤维制品的通用技术而不针对各类制品作具体规定,一般适用于以絮用纤维为填充物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笔者根据4年多的贯标实践和检验经验,提出若干问题,与专家、同仁商榷:
棉短绒是指毛棉籽表面着生的、且轧花后仍不能剥离下来的短纤维(GH1019-1999《棉花加工术语》)。短纤维是指棉纤维中短于一定长度界限的纤维。按照现行的方法规定,短纤维界限以棉花类别区分。细绒棉界限为16mm,长绒棉界限为20mm。对于特殊品种的棉花,接近长绒棉以长绒棉为界,反之以细绒棉为界。
从两者的定义可知棉短绒与短纤维有着本质的区别。棉短绒是经过剥绒机加工产出的“短纤维”,与原棉中的短纤维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根据标准对原料的要求,棉短绒属于禁用范围,而短纤维则是限量使用。对于常用于棉胎加工的细绒棉而言,短纤维含量不允许超出15%。棉短绒作为籽棉加工的副产品,其长度不适合于絮用。近年来不法分子用棉短绒直接加工絮用制品,实用性极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制假手段越来越隐蔽,棉短绒被均匀分散地掺入絮用棉纤维中,给日常监督检验工作带来了困难,短纤维率的限定成为遏制掺入棉短绒的重要手段。
在絮用纤维制品中使用棉短绒属于“黑心棉”禁用原料调整范畴,而短纤维率超标属于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两者之间有必然联系,同时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实际监督检验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区别对待。
按照标准规定,除了“黑心棉”禁止作为原料外,“絮用棉纤维应采用GB1103品级要求的6级及以上的皮棉”。而实际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现一些棉胎中掺有涤纶、粘胶等化学纤维。据生产者介绍,此举能增加棉胎的白度和弹性,在棉胎中加入少量的化学纤维,实际检验工作中很难区分其是否为纺织工业下脚料。
对棉胎中掺入化学纤维问题,有关棉胎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均未作出详尽的规定。相反,一些不法分子在棉胎中少量掺入化纤下脚料,不但可以减低成本,增加棉胎的可看性,同时也存在着不明示纤维成分、以次充好等商业欺诈行为。
不同类别的絮用纤维可以混合使用。为了判定制品中絮用纤维的实际成分含量是否与明示相符,标准明确了检测验证的方法标准,在标识中也作出了应满足GB5296.4标准的规定。
笔者认为,棉胎中掺入其他化学纤维与标准“棉纤维应采用GB1103品级要求的6级及以上的皮棉”相抵触,属于标实不符甚至以次充好的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棉纤维与其他纤维混合使用时,不宜标以“棉胎”。而应按照标准的要求明示纤维成分及含量,以“被絮”等其他品名标注为宜。
标准规定,“棉纤维应采用GB1103品级要求的6级及以上的皮棉,长度16mm(含16mm)以下的棉纤维(即短纤维)含量不允许超出15%。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第一号修改通知单中,对原棉短纤维率的要求是:品级标准级以上(即1、2级)的棉花短纤维率应小于或者等于12%,最高不超过18%;品级标准级及下一级(即3、4级)的棉花短纤维率应小于或者等于15%,最高不超过20%;其他品级棉花不做要求。
对GB1103中原棉短纤维率的限制,主要是限制籽棉工艺流程中掺入回收棉,或大量使用皮棉清理机导致短纤维率增加,造成资源浪费而出台的。但现行的棉胎工艺流程中,清弹工艺是必须的,势必会造成短纤维率的增加。相形之下,絮用棉纤维制品的短纤维率限制在15%内的要求偏高。
笔者从湖北省黄石市某中型纱厂多年的检验数据了解到,4级原棉的短纤维率超过15%的可能性极大,占总受检批次的86.7%,故该厂规定不超过18%,否则不予采购。而5级原棉短纤维率低于18%的可能性极小,故作者觉得,絮用纤维制品短纤维率不超过15%的要求与品级要求不匹配,也不切合实际,建议修订为18%~2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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