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强化风险意识、精准管控,有效防范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事故,市安委办从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管理人员、服务企业的方面出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定《潮州市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提示》,对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础要求、人员岗位安全要求、使用安全要求、储存安全要求、应急处置安全要求做提示,解决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懂不怕”问题,规范提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2.企业必须从正规途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属于易制毒、易制爆的危险化学品,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备案。
3.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前,要识别熟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
3.因易燃液体具有易挥发性、毒害性,操作人员一定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等。使用酒精等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防静电鞋、防静电服、防毒面具等。
4.使用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作业应配备工作帽、防腐蚀液护目镜、耐酸碱手套、耐酸碱鞋、防酸(碱)服等;接触酸、碱和有机溶剂等作业场所应配备洗眼器,安装在车间、仓库外可接近的地方。
5.车间每次领取危险化学品的量不超过整个车间危化品一昼夜(24小时)的用量。
7.岗位使用的分装容器一定要使用专用的危化品容器,并在瓶身贴相应危化品的安全标签。
9.岗位当班下班时使用不完的危化品应交于危化品管理员集中放置管理,岗位禁止有危化品过夜。
1.易燃液体、易燃气体作业场所应配备通风、防爆、可燃气体检测等设施设备,做好静电导除工作,配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3.涉及危险化学品气焊、气割作业时: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楚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7.盛装易燃液体的金属容器在开启盖子时,禁止使用铁质(或碰撞能产生火花)的工具,通常用铜制铁锹。
1.危险化学品宜采购小包装,分批采购,合理库存。严禁固体、液体、气体危险化学品混合存放。
2.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酒精等易燃液体可同库并专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液体应分库储存。
3.危险化学品储存温湿度应严控,中闪点液体(-18℃≤闭杯试验闪点23℃的液体)、高闪点液体(23℃≤闭杯试验闪点≤61℃的液体)储存温度不应超过37℃。
5.易燃液体、易燃气体仓库中电气设备及管线应防爆,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7.固体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储存时应保持“五距”:垛与垛距离不少于0.5米,垛与柱距离不少于0.5米,垛与墙距离不少于0.5米,垛与天花板距离不少于0.5米,主通道距离不少于1.8米。
8.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分类放置标识明确;设置防泄漏措施;(如防泄漏地沟、围堰、防泄漏托盘等);严禁超高堆放。
9.设置中间仓库时,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10.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识,有风险辨识、有风险告知、有警示标志、有操作要点。
11.储存场所应配备防毒面具及灭火器(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灭火毯、消防沙等对应消防器材。
1.发生危化品泄漏时,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方法,选取相应的泄露、消防处置措施、设施。
2.发现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出现异常,如出现容器设备损坏、压扁了的声音、异常气体气味,应当停止作业、熄火停机,通知周围30米范围内的人员撤离现场,交给专业的危险品应急队员来处置。
3.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警。报警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化学品名称和泄漏量以及泄漏的速度、事故性质(外溢、爆炸、火灾)、危险程度、有无人员受伤或死亡以及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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