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在莱芜区人民政府网()上查阅《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省、市、区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政策的解读。
主要包括: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上的约束力、年检等。
主要包括:领导重要活动及讲话、重要会议和重大政务活动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建议办理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1.莱芜区人民政府网()2.现场查阅(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联系方式,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
政府公报赠阅范围: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图书馆、区档案馆、区行政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
5 . “生态莱芜”(微信号:gh_154ec426eb37)等微信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政务新媒体矩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到区档案馆(联系方式,地理位置:莱芜高新区莲花山路10号,办公时间:8:30-11:30 14:00-17:30(节假日除外))或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地址:花园北路69号,办公时间:8:30—11:30 14:00—17:30联系方式)查询公开发布的有关文件。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来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见依申请公开栏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通讯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线.申请人根据本区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联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面讲述的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莱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下载打印。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内容信息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联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面讲述的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莱芜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相关联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线)、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线)、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线)、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线)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线)、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线)、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线)、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线)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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