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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认定_BOB体育下载app官网_bob手机版网页平台官网-BOB半岛体育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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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者:BOB体育下载app官网   发布时间: 2025-01-08 08:23:06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2024年4月30日发布)

  答:劳动者长期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向题的解答(二)》

  02、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关系历史遗留问题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处在“两不找”、“停薪留职”等隐性劳动关系情形,劳动者长期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虽予以保留但未实际履行,此系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性问题,应予特殊处理。故在国有、集体企业长期“两不找”、“停薪留职”等隐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企业作出关于免除或减轻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约定,可以认定有效。

  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

  答:劳动者长期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应从劳动者的诉请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事实理由驳回其劳动争议项下的请求。但劳动者要求企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

  04、劳动者与企业“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除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

  五、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辽劳人仲字〔2012〕9号)

  21、“两不找”人员要求企业缴纳“两不找”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公民与法》2023年2月上(审判版))

  劳动者离开企业后,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未正式发出通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经过多年以后,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的,对于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非处于中止履行状态,而是已经解除。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能局限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一种方式。在实践中,一边是劳动者不辞而别,长期不提供劳动,一边是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已经解除。如果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辞而别,长期不在岗,属于旷工行为,此时也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能从企业停止发放该劳动者的工资之日起计算。

  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八、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中止,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某矿业公司与伊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自1992年至伊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双方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即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本案中,伊某于1992年起未再向某矿业企业来提供劳动,某矿业公司未安排其工作,亦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说明曾向对方主张过任何权利,一直处在两不找的状态。在此期间内,双方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某矿业公司不需要支付伊某劳动关系中止期间的生活费。判决确认伊某与某矿业公司自1975年3月至2011年6月5日(退休之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往往包含一定特殊历史因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与劳动者建立过合法劳动关系,但是企业长期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劳动者亦长期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两不找状态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这种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判断劳动关系是不是真的存在,应从双方是否建立过合法劳动关系、企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两方面分析判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企业举证证明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否则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但两不找情形下,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本案对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明确了两不找状态下企业的义务,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东法院2020-2021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企业与劳动者长期互不联系,在劳动法领域被形象地称为“两不找”。“两不找”期间,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给劳动者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及退工退档手续,劳动者就此认为,只要未办理退工手续或人事档案还在单位,仍然是单位的员工,从而提出种种不合理请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本案中,李某自2001年初离开化纤公司,化纤公司亦未再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并于2003年8月停止为李某交纳社会保险,李某于1994年4月至2003年7月与化纤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李某要求认定2003年7月之后至2015年2月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发布《2018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十、长期两不找的问题怎么样处理?——刘某峰与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海峰与汉原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汉原公司也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理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规定为刘海峰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018年8月28日,刘海峰向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其与汉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汉原公司抗辩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故原判决认定刘海峰与汉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28日解除,并无不当。刘海峰在其与汉原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并未去汉原公司上班,未要求汉原公司为其提供工作岗位,亦未向汉原公司提供劳动,刘海峰与汉原公司“长期两不找”。刘海峰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可以不向汉原公司提供劳动亦可领取工资和汉原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其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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