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 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主席于2002年签署第七十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 )起施行。
2、《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6、《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实施工程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8、《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 检测 )、( 维修 )、( 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9、《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淘汰 )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 安全管理) 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管理 )。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 定期检测 )、( 评估 )、(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 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 应当接受(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 事故预防 )和( 应急处理 )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 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3、《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 (有效的监督执法) 证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 ( 检查人员 ) 和(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签字。
14、《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5、《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 (性质)和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 提出处理意见。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 降职 撤职 )的处分,对逃匿者处( 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报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 公安机关 )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决定。
19、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 生产 )、( 搬运 )、( 使用 )或者( 储存 )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 临界量 )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2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 人民法院 )依法强制执行。
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 刑事责任 ) 、( 行政责任 )和( 民事责任 )三种责任。
2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 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 )和 (安全评价)。
27、《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检查与协调)。
2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
3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 (应急救援) 体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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