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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者:新品推荐   发布时间: 2024-12-03 03:22:15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检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制作询问笔录等固定一系列证据后依法依规将线索及证据原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6月26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7月1日,其向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8月14日,该案调查终结。依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本案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办理,通过行政部门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进一步落实了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有效打击了我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为整治我市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市场秩序、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4年3月19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在正面清单内的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总氮排放限值为60mg/L,总氮在线监测分析仪为多量程设备,设备量程可以自动切换,量程包括0-5mg/L、0-30mg/L、25-50mg/L、50-200mg/L四个区间,该设备量程2024年3月6日前被锁定为0-30mg/L,与验收备案量程0-200mg/L不符;同时该公司长期仅使用15mg/L的标准样品进行标样核查,且现场采用质控样试验,质控样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大于10%,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未保障在线设备正常运行。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一类第一项第3条“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者监测数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1倍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标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缴纳了罚款,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改正。

  依据在线监测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是落实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手段,该公司作为正面清单企业,却未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既缺失了作为正面清单企业的榜样作用,又给我局非现场执法的规范性带来隐患,对其依法处罚,体现出我局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的态度,在处罚额度上的从轻裁量又显示出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此类违法企业,我局将结合正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保证正面清单内企业保优争先的劲头,促使企业争做诚信守法排头兵。

  2024年1月30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宁县某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排污许可证在2023年12月15日因已过期被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注销,该公司自2023年9月12日开始复工生产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向外界排放污染物。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核查2023年第四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显示污染物达标排放,且属于首次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该公司从2023年4月开始积极着手办理延续排污许可证,并配合案件调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中卫市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企业,给予其免予处罚的机会,既符合法律的原则,也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本案中当事企业按要求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整改,最终不予处罚,进一步激发了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使其更加主动地履行环保责任。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正面的示范和借鉴。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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